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住院平均费用,其中:乡镇级控制在700元以内、县级2000元、地区级3000元,不得以分次结算、自行购药、强令患者出院等形式变相加重患者医疗负担和延误患者治疗。
(三)封顶线:指年度内参合农牧民在门诊、住院及慢性病就诊医疗费用得到补偿的最高额度。封顶线为30000元。
(四)慢性病人管理:对患有规定病种的慢性病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实行定额补偿。
1、病种:肾功能衰竭、结核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心脏病、恶性肿瘤、精神病、高血压Ⅱ期、冠心病、克汀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共计十三种。
2、认定程序:
(1)患上述病种疾病的参合农牧民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乡卫生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单,同时提供地区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
(2)慢性病人每年进行一次年审,由各乡镇卫生院初审确认将申请资料上报县合管中心,经县合管中心复审、登记备案发放慢性病就诊卡后方可享受慢性病补偿标准。
3、补偿比例: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按就诊费用的40%补偿,全年封顶线为2000元。其中,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患者门诊透析等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按照就诊医院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半年报销一次。
第二十二条 补偿范围: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目录》、《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范围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2、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