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为单位,凡属巴里坤户籍或外埠农村户籍,在巴里坤农村居住期满5年以上,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尚未纳入任何社会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均可参加合作医疗。
第八条 参合农牧民享有合作医疗卫生服务和门诊、住院补偿、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权利。
第九条 参合农牧民负有自觉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按期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凭农村合作医疗证就诊,妥善保管农村合作医疗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等义务。
第五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牧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
第十一条 每人每年缴纳30元,中央、自治区财政分别补助60元,地区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30元,共计210元。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农村五保户、特困户、贫困户人员由民政局提供名单报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定,其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基金筹集渠道:合作医疗经费实行农牧民个人缴费、乡村集体经济扶持,政府补助,鼓励企业、集体经济社会团体,对口支援单位和个人资助,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十四条 运行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合作医疗时间为每年9月1日-12月10日,地点在所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需带户口本、合作医疗证、本人照片等资料。
第六章 基金分配
第十五条 基金分三大类: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基金。
(一)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对参合农牧民住院费用的补偿以及住院分娩的定额补偿。住院统筹基金占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的70%。
(二)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补偿参合农牧民普通门诊和慢性病费用的补偿,门诊统筹基金占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