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成立由人大、纪检监察、政协、物价、农业、审计等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代表组成的巴里坤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第五条 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职责
(一)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1、组织宣传发动引导农牧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2、制定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3、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基金公平合理使用、封闭运行,保证基金收支平衡;
4、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公平、合理地补偿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维护参合农牧民权益;
5、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
(二)县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和规定,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工作的落实情况;
2、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
3、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帐目定期公布情况;
4、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三)县合管中心职责:
1、执行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负责合作医疗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筹集、管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做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款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基金安全和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
3、审批医疗转诊,审核补偿医疗费用;
4、监督检查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5、及时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参合农牧民监督;
6、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填写、上报各类报表。
第三章 医疗服务机构
第六条 巴里坤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公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通过自愿申报、专家评估、文件确认、动态管理程序进行确定,并签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参加对象及权利、义务
第七条 参合人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