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事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事大厅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新乡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事大厅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全市行政审批工作达到“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标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办事大厅(以下称大厅),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和便民服务功能,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集中对外办理行政、服务事务的开放式办事机构。
第三条 各大厅实行双重管理,行政上归原单位领导,业务上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中心对各大厅实施业务管理,坚持指导协调与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四统一”,即:统一网络建设要求、统一服务运行模式、统一人员行为规范、统一组织考核。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各大厅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认定和调整各大厅的服务事项;
(二)负责派员巡视各大厅,对其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服务质量以及大厅建设进行监督;
(三)负责受理和查处对有关各大厅的投诉,协助监察部门对服务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接收各大厅的上报资料,有权调阅全市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结果的资料档案。
(五)对各大厅进行检查和考核,统一推荐优质服务窗口。
第四条 全市行政服务大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适应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主管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提供优良的工作条件。督促大厅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认真开展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支持其自觉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二)负责指定一名副职分管大厅工作,选任大厅负责人,选配足量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三)负责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查处厅外受理、超时办结和吃请受贿等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