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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新乡市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窗口办事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窗口工作人员,是指各单位派驻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单位和中心双重管理的原则。即窗口工作人员编制不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业务工作受原单位领导;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中心负责。
  第四条 人员的选派
  1.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思想作风端正,大局观念较强;
  (2)精通本部门审批办证收费业务;能熟练操作电脑,责任心强;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紧张严格的窗口工作;
  (4)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2.窗口首席代表的选派,除符合第1条要求外,原则上为副科职以上干部。对进驻中心的实行集中审批办证的事项,各窗口首席代表应自觉地担负职责,并以高度的责任感行使权力。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单位选派,并经中心同意,在中心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特殊情形必须中途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窗口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向中心提出人员调整申请,并附新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文化程度、业务水平、行政职务、工作年限和工作实绩等);
  (2)经中心同意调整的窗口工作人员,需填写《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批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调回单位申请表》表,经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调整;
  (3)调整人员时,实行“先进后出”制,即新进人员和调出人员必须在窗口共同工作5个工作日以上,以老带新,使新进人员全面熟悉中心的规章制度,掌握业务操作流程以及许可审批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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