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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行联审会办审批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行联审会办审批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实行联审会办审批机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新乡市实行联审会办审批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规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项目的联合审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需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在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联审会办运行机制,即“一门受理、抄告相关、联审会办、限时办结”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 联审会办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包括内资和外资)等相关项目,实行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联审会办项目的全程组织、督导、协调;牵头主办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联审会办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单位为联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联审会办实施方案,明确各联审会办项目的牵头单位和联办单位。
  第四条 实行联审会办的项目涉及多个部门,且审批时间较长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由行政服务中心确定分阶段牵头主办单位和联办单位。
  第五条 联审会办的程序为:
  (一)一门受理。任何单位受理的项目属于联审会办范围,本单位不是牵头单位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并同时告知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会同联办窗口,向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清单和联办单位表单,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必要时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召开申办事项说明会。
  (二)抄告相关。牵头单位根据联办实施方案确定联办单位,联办实施方案没有明确的,根据申办项目性质确定联办单位,并告知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向各相关单位出具《联审会办事项抄告单》,并及时跟踪办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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