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及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新政办[2011]35号)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步伐,推进县乡电子政务建设,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向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县、乡两级中心主要职责
(一)明确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意见,明确县(市)、区行政
服务中心为本级政府派出机构。并参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0〕152号)相关规定,明确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乡镇机构改革意见,进一步明确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确保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有人履责,有人办事。
二、加大中心考核权重
(一)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及窗口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绩效直接影响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政府目标任务完成的结果。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年终考核结果、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对窗口部门(含行政事业单位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参与表彰活动。县(市)、区人民政府范围内组织、参加的,与中心窗口部门、便民服务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外设大厅相关的各种评先评优等表彰活动,应当征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意见。
三、加强对外设办事大厅的监管
(一)加强业务指导和督查。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代表同级政府履行行政许可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县(市)、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监管办法。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对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的监管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