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区内靠近城市排污主管线的建筑工程应尽可能采用污水源热泵技术。经行业专家论证不能用的除外。
(三)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镇建筑中的应用工作。居住建筑楼梯间与建筑庭院应积极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照明。
(四)引导既有公共建筑,特别是机关办公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建筑物节能改造时采用可再生能源。
(五)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鼓励各县(市)积极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县,通过试点示范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
三、具体要求
(一)从2011年4月1日起,要求做到可再生能源技术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因技术及其他特殊原因不采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建筑,在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和施工验收的依据。对应采用而未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建筑,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二)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应将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合理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做到系统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和周围环境协调统一,确保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可靠。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节能专项审查中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设计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要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并报相应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50366-2005)等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五)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时,应执行国家和省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严禁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及产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做好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安装施工的监督、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不合格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及配件在建筑工程上应用。
(六)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按相关技术规范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一并验收,对擅自取消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七)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发标准化的、通用化系统组件,并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的部品、规范的技术和便利的维护(检修、维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