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
(新政办(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豫建﹝2010﹞16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各类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典型带动、规模应用的思路,精心搞好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不断加快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一体化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在全市建筑中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确保2012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5%以上,2015年达到35%以上,2020年达到50%以上;经过扎实努力,使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全面推进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要求城镇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以及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宾馆、酒店等),必须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3层以上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源热泵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在浅层地能资源条件适宜的地区,有选择性地推广应用水源热泵技术、土壤源热泵技术和污水源热泵技术等为建筑物供热制冷,加强地源热泵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检测及验收等全过程监管,确实用好浅层地能资源。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项目(体育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车站等)和重点工程必须应用地源热泵技术。经行业专家评估论证不适宜应用的工程项目除外。
2.具备条件的城镇居住建筑和非政府办公建筑要积极采用水源、土壤源和污水源热泵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