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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监测。以育肥猪为抽检对象,存栏100头以下的猪场抽检样品3头份;存栏100头以上的猪场抽样5头份。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所有猪场进行尿样抽检。首先用瘦肉精检测试剂条对尿样进行快速筛选,疑似阳性的样品,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性确认,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三)加强经纪人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对生猪经纪人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率要达到100%。无工商部门核发执照的不备案、未签订不收购瘦肉精生猪承诺书的不得从事生猪收购活动。
  (四)规范检疫。明确“一岗双责”,将瘦肉精监管纳入日常工作中。基层防检员既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又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生猪检疫监管要与瘦肉精监测同步。养殖企业在生猪出栏前要进行瘦肉精自检或委托检验,严防有问题生猪出栏。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对企业自检或委托检验结果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2%,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出具检疫证明。由多个猪场的生猪拼车外运的,必须做到场场检测,严格登记,每个猪场监测数量不得低于2头,否则,不出具检疫证明,不许外运。要严格生猪屠宰场同步检疫,严禁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的生猪进入屠宰环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积极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严禁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猪肉流入消费市场。
  (五)落实包场监管制度。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实行包场监管,责任到人,监管到场。严格生猪养殖户生产情况的日常登记管理,及时监督指导养殖场户科学用药、用料,安全生产。
  (六)加强案件查处。各县(市)、区要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示,及时接受群众投诉,建立快速核查机制。对群众举报的线索或普查、监测发现的阳性案例,要快速立案、严查快办。要做到“五不放过”,即案件没有搞清的不放过,溯源不清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违法的国家公务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法必依,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从而增强广大养殖场户遵法守法的自觉性。
  六、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政府也成立相应的组织。要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整治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在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畜牧部门要加大对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严格产地检疫、依法查处养殖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的不法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开展瘦肉精检测工作,严把生猪收购关和上市关。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和生猪经纪人的管理,严厉打击收购、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瘦肉精等兴奋剂类药物的监管,严防瘦肉精被不法分子利用,流入生猪养殖环节。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涉嫌瘦肉精违法案件的立案侦破工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财政部门要根据《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第十四条规定,把瘦肉精监督抽查检测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瘦肉精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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