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险纠纷案件加强调解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0〕7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汕头保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保险纠纷案件加强调解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二庭或广东保监局法制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保险纠纷案件加强调解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努力促成保险纠纷案件调解结案,及时化解保险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1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之间应当建立定期沟通联系的长效协作联络机制,促进各方在保险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充分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和规范保险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努力促成保险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保险监管机构以及保险业行协会参与保险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对于保险纠纷案件调解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以由人民法院和保险监管机构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协商解决,以相对统一保险纠纷类案件的处理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