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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因物价上涨,而出现的生活困难问题,各地有关部门要参照自治区的补贴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及时拿出价格临时补贴办法,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孤儿及农村牧区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人群实施补贴。
  四、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使相对静止的救助标准变为动态的“水涨船高”式救助标准。通过完善政策和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的不利影响,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五、规范粮食经营秩序
  各地区要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查。今年秋粮收购期间,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资格开展一次全面核查,坚决禁止和查处非法从事粮食收购的活动。对已经取得收购资格但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企业,要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对取得收购资格跨地区从事粮食直接收购或委托收购活动的企业,需到收购业务所在地的旗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要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各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申请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企业的粮食收购资格,对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不得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要依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企业最高库存量限定标准,设定企业授信额度。要及时掌握秋粮收购贷款发放进展情况,做到贷款发放与企业收购计划和实际进度协调一致,有效控制收购贷款风险。要加强贷款用途管控,严肃查处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粮食收购或向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发放贷款的违规行为。
  六、加强价格监管和监测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稳定价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证物价队伍的稳定,积极探索市场价格监管的新思路、新举措,要敢于先行先试,确保人员、编制、经费等项工作的落实。继续加强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价格的管理,稳定粮价,保护农民利益。加强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用事业价格和垄断行业的价格管理及成本监审工作。要对集贸市场摊位费、超市进场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场费进行调查和规范,凡不合理的收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责令其停止和降低。对涉及群众生活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反映强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管理的权限予以公布取消和降低。审慎出台一切调价项目。年底之前,对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供气、供水、供热等公用事业价格,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医疗服务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必要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产品及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措施稳定市场价格,为政府平抑物价提供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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