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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
(呼政发〔2010〕8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办发〔2010〕4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1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和谐稳定,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认真做好稳定我市消费价格总水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贯彻落实《通知》及《实施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农副产品生产和供应
  进一步落实扶持农牧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加强农牧业基础地位,保持农牧业稳定发展。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蔬菜种植基地、大棚和批发市场建设,搞好“菜篮子”基地建设,坚决制止城市扩建对蔬菜保护地的蚕食。要抓好冬季蔬菜生产和供给,尽早安排元旦、春节“两节”市场供应,保障今冬明春的市场蔬菜供给。各级粮食部门要增加小麦、稻谷、油料等粮油库存,落实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制度,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组织好煤炭储备供应,尤其是保证好元旦、春节“两节”期间的发电用煤和城乡居民的取暖生活用煤。
  二、认真贯彻落实绿色通道政策,保证流通环节畅通
  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要健全完善我市市场体系,对集贸市场摊位费、超市进场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场费进行规范,凡不合理的收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责令其停止和降低。进一步发展消费市场,降低准入门槛,尽量减免行政收费,减少中间流通环节。
  三、实施价格临时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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