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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
(绍政发〔2011〕65号)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在《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8〕55号)、《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意见》(绍市委发〔2010〕54号)基础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
  1.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对列入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要用于示范区规划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形象宣传等。对集聚示范区内省级及以上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按1:1比例配套。允许集聚示范区经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员工住房问题。对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2.加快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对列入年度市级及以上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按期完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重大服务业国债项目按规定比例配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按1:1比例配套。对特别重大的服务业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资助办法。
  3.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对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20%部分予以奖励;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以增速超过10%部分予以奖励。报经地税部门批准,两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对重点企业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按1:1比例配套。鼓励重点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4.支持商务服务业企业发展。列入重点培育的商务企业,享受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配套细则〉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1〕6号)的相关扶持政策,从认定之年起两年内,该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于每年度年底前给予全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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