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土地登记发证事权的通知
(嘉政发〔2010〕86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五条第一款规定,为体现权责一致,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市区范围内土地登记发证事权明确如下:
1.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行政区划由两区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市、区二级土地管理事权划分,凡属于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秀洲区两区分局受理申报的土地分别由两区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属于南湖区、秀洲区分局受理范围之外的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