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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11〕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固原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
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政府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提出销售价格、住宅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区规划范围内限价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 限价房的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公开挂牌出让时核定,利润控制在3%-6%之间。
  第五条 限价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不受此标准限制)。
  第六条 住建(规划、房管)部门作为限价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价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实行效能监督,及时纠正有关错误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按规定查处。
  发改(物价)部门负责限价房建设项目的报批和价格审定等相关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限价房建设土地供应,做好用地规划、报批等相关工作。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家庭就业档案或就业情况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反映家庭就业变化情况,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工商部门负责限价房的合同、广告等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国税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限价房建设和销售的税费支持政策,做好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街道办、居委会做好城镇家庭经济收入及财产状况的调查、认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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