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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监察局违法建设行政执法不力问责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监察局违法建设行政执法不力问责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1〕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监察局拟定的《昆明市违法建设行政执法不力问责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昆明市违法建设行政执法不力问责办法
(市监察局)

  第一条 为加大违法建设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和《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城乡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对违法建设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法建设是指农房违法加层、无序建房,未批先建,批后乱建,租地违建,住宅小区(别墅区)私搭乱建,借修缮许可改(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问责应当遵循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问责:
  (一)规划、国土、建设等执法部门违反规定审批、许可项目建设的;
  (二)未及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证、认定、制止和查处的;
  (三)接到违法建设举报后,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四)对违法建设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的;
  (六)因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或明察暗访发现的;
  (七)发现违法建设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效果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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