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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政办〔2011〕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综治委等16个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府法通〔2011〕7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是各级行政机关对社会和经济实施管理与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增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增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的稳定局面。为此,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调处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昆明”发挥积极作用。
  二、行政调解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为重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优化行政调解功能,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要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合理原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适度调解,平衡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过分迁就或偏袒一方利益。四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五是依法调解与依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不宜调解或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复议、信访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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