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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江西省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江西省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1]1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改委《江西省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江西省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实施方案
(省发改委)

  “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开发区已经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成为促进项目集聚、产业集群的主要阵地。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开放型经济跨越式发展,大力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全力打造产业转移承接平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省级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简称“扩区调区”,下同)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龙头,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按照“规划科学、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特色突出”的总体要求,把开发区打造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的主阵地,引领科技创新的核心前沿,推进全省新型工业化的强大引擎。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告的81家省级开发区。

  三、审核原则

  (一)符合规划的原则。 申请扩区调区的开发区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工业园区“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

  (二)符合产业集聚、特色鲜明的原则。 申请扩区调区的开发区须有明确的发展思路、目标、产业定位和产业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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