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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十二)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保安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切实维护幼儿教师在职称评聘、专业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合法权利。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机制。幼儿园应当与聘用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时 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对长期工作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公办幼儿园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将幼儿园园长、教师纳入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评选表彰范畴。

  四、多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十三)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教育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分级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各地要按照标准及时足额划拨生均公用经费。省财政设立幼儿园建设专项经费,实行以奖代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均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做到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

  (十四)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依托特殊教育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十五)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以提供免费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学前教育,捐赠企业和个人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五、切实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十六)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省教育厅要制定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标准,明确各类幼儿园的举办条件和基本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分类考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要对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和法人许可证;未达到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十七)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原则,调整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程序,实行分类指导。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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