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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坚持“定目标,分步走”的原则。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而为,量力而行,把握节奏,科学制定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既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又要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分步骤进行建设。

  (三)主要目标

  到2013年,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全省建设1200所幼儿园,使学前一年、二年、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83%、68.5%、59%;每个县(市、区)城区至少建有一所符合省级示范园标准的公办幼儿园;60%的乡(镇)至少建有一所符合省定标准的中心幼儿园。

  到2015年,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全省建设2000所幼儿园,使学前一年、二年、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85%、70%、60%;100%的乡镇至少建有一所符合省定标准的中心幼儿园;幼儿园(班)覆盖全部行政村;基本建成学前教育县、乡(镇)两级覆盖体系和县、乡(镇)、村三级服务网络,基本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

  到2020年,学前一年、二年、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95%、82%、72%。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市、县(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二、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四)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一是新建、改建、扩建一批。支持乡镇、城区新建一批公办幼儿园,人口密集难以新建幼儿园的旧城区在符合城乡规划、安全要求等情况下采取调剂用房、改扩建等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二是多元主体举办一批。通过补助办园经费等方式,鼓励支持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满足广大群众对普惠性幼儿园的需求。三是盘活资产新设一批。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在幼儿人数少的农村地区由当地小学(教学点)建立附属幼儿园(学前班)。四是改善提升扩大一批。对城乡办园条件较差的公办幼儿园进行改造,改善办园条件,扩大办园规模。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五)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一是通过以奖代补、项目支持、委派园长、派驻教师、减免租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办园规范、质量合格的各类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二是以“公建民营”模式举办幼儿园,由当地政府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办园,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三是制定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新建、改建、扩建民办幼儿园依法依规给予用地支持;对民办幼儿园依法给予有关税收优惠;对民办幼儿园教学和幼儿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执行。四是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检查考核、教研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地位。五是支持部分民办幼儿园在规范办园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的需求,提供多样化、选择性服务。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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