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统筹地区要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十、对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充分征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和有关专家意见后,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限于生产医院使用的医院制剂目录,纳入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
十一、调整制定《药品目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统筹地区要在2010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执行2010年版《药品目录》,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60号)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同时废止。
十二、本《药品目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Ο一Ο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略)
2.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药饮片部分)
附件2
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药饮片部分)
三、中药饮片部分
(一)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