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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和管理指导要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和管理指导要点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1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任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等三部委〈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98号)要求,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和管理指导要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础数据采集表》,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州、市要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门诊统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人均增加至120元,各统筹地区在完善政策措施时,可适当提高个人筹资标准,同时依托今年财政增加的补助,在2010年底之前统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努力实现即时结算,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居民门诊统筹,合理确定门诊统筹覆盖范围。各地门诊统筹方案及测算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统筹地区要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和管理指导要点》的要求,探索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创新管理措施。尚未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要根据指导要点建立相应的政策管理体系,已建立居民个人账户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要根据指导要点及时调整政策和管理办法。从今年9月起,各统筹地区开始填报《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础数据采集表》,按要求每季度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门诊统筹运行情况。
  三、各统筹地区建立门诊统筹必须遵循社会保险的基本规律,坚持合理分担机制,避免福利化倾向。保障范围和水平要从严掌握,从低水平起步,原则上先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医疗费纳入支付范围,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再逐步扩大范围和提高支付水平。门诊统筹原则上要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待运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可以进行逐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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