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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将双源CT纳入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将双源CT纳入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1〕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关于双源CT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0〕3150号),经研究,现就双源CT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 “双源CT扫描(编码210300001g)”、“双源CT平扫加增强扫描(编码210300001h)”、“双源CT增强扫描(编码210300002d)”和“双源CT三维重建(编码210300004b)”四个项目纳入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管理(详见附表)。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医院级别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个人自付比例。
  二、新增诊疗项目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表:

财务分类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

内容

计价

单位

收费标准

说明

备注

三级

二级

一级

 

 

D

210300001g

双源CT扫描

 

 

每部位

370

 

 

 

*

D

210300001h

双源CT扫描加增强扫描

 

 

每部位

780

 

 

平扫与增强同时检查按此标准计收

*

D

210300002d

双源CT增强扫描

 

 

每部位

410

 

 

 

*

D

210300004b

双源CT三维重建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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