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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沿河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沿河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2010年沿河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2010年沿河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根据新修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方针和原则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贯彻“打早、打小、打了”的扑火原则。
  二、森林防火辖区管理
  各乡、镇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要实行当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负责组织本辖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麻阳河自然保护区辖区内森林火灾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由麻阳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
  县森防部门要积极协助乡镇以及自然保护区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三、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森防办),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一)火场跨越县、乡行政界线的森林火灾。
  (二)6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三)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以及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森林火灾。
  (四)受害面积15公顷以上且有继续蔓延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六)重点人工造林区、天然林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
  凡发生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后,县森防办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调查组,赴现场处理事故,测算火灾损失,写出调查报告,建立专门档案,并将处理情况按程序上报地区林业局和县政府。
  四、处理林火报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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