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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2010)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铜署发〔2010〕11号)和地区卫生局《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监管的通知》(铜地合医发〔2009〕6号)精神,为确保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安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院补偿比例及封顶线
  ⒈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住院补偿比例调整为60%,县民族中医院调整为65%。
  ⒉县内定点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50%。
  ⒊取消转诊流程。外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40%,年最高封顶线为15000元;外出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30%,年最高封顶线为5000元;县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不再报销。
  ⒋取消民政三类及以上低保户住院补偿提高10%的优惠政策。乡镇级民政医疗救助需要补偿费用证明的,由乡镇合医站提供;县级民政医疗救助需要补偿费用证明的,由县合医局提供。
  二、其它规定
  ⒈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整户参合,实行上年度缴纳下年度参合金,报销时限为次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
  ⒉参合农民在县内医疗机构住院必须带《医疗证》、户口簿,否则医疗机构及经办机构有权拒绝其纳入新农合补偿对象。
  ⒊参合农民在县内住院,必须在出院后15日内到医疗机构合医窗口办理结算手续,县外住院必须在出院后3月内将报销所需资料送乡镇合医站录入微机初审后送县合医局审核结算,否则作为自愿放弃处理。
  ⒋各级计生服务机构开展计生服务项目具备留站观察治疗的急发并发症比照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报销,其它计生服务项目纳入家庭账户下账报销,但必须严格执行县卫生局下发医疗服务收费及药品价格"四统一"规定。
  三、与原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按原办法执行。
  四、本调整办法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五、本调整办法由县合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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