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4]12号)精神,参照《贵州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乡(镇)道路交通的具体情况,将本乡(镇)村级公路划分成若干区域,在乡(镇)干部或村干部中明确若干名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专门从事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管员由乡(镇)政府管理,交警大队和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协管员的领导、管理,督促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公安交警大队及各乡(镇)派出所要依法为协管员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第五条 协管员的选聘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选聘的人员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和公安交警大队备案;对聘用人员要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聘;聘用和解聘的人员,应抄送县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和公安交警大队备案。
第六条 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条件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热心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四)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