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8.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三)车型
1.参加营运的客车应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出行需求并符合商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规定的车型,其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三级以上,并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燃油消耗量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3.定点营运车辆标志,统一以绿色15厘米黄色15厘米线条环绕车身一周,并标明“农村客运”四个字样和定点线路。
(四)驾驶员资质
1.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5.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五)农村客运的道路通行条件
由运管部门根据需要拟定出开行农村客运线路规划,并报请县政府组织安监、交通、公安、交警、运管、公路等部门现场对拟开行线路的道路情况予以安全评估,对符合安全通行农村客运车辆的道路予以确认;运管部门根据公路安全评估情况,明确具体的客运线路规划。
五、农村客运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从事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二)旅客应当持有效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乘车。
(三)严禁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农村客运经营。
(四)农村客运经营者必须按规定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要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三级以上。
(五)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农村客运车辆档案,并加强对辖区内定点营运车辆和运输协会的管理。
(六)农村客运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有关经营服务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七)农村客运车辆必须安装GPS监控设备,运输企业要加强管理,充分利用GPS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客运车辆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