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客运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履行农村客运日常管理职责,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的驾驶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并对车辆、道路进行监控。
(二)交通部门:负责农村客运线路、客运站点规划设置、运力审批、站(场)监管、公路养护,对国家投资建设的通村、通组公路要做到建好一条通车一条。开展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评,促进农村客运经营者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三)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农村客运车辆安全动态管理,加大对无牌无证车辆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
(四)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农村客运票价,在对农村客运车辆收费进行跟踪管理的同时,严肃查处农村客运车辆乱收费行为。
(五)监察部门: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损害农村客运合法权益的行为;查处部门乱收费行为;查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法经营行为;查处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
(六)安监部门:负责农村客运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
(七)规划和建设部门: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农村客运站点的规划建设。
(八)广电部门:加大对农村客运发展的宣传力度,大力营造农村客运发展环境,推动农村客运工作顺利进行;教育广大老百姓不乘坐非法营运车、“黑车”。
(九)客运企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文明建设等制度。
四、经营管理
(一)经营主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结合我县实际,我县的农村客运采取公司加协会的经营模式。
(二)营运方式
1.在农村客运刚起步的区域,可采取区域专营模式,定点经营,或者由原客运车辆运行路线进行延伸。
2.在客源较多、道路条件较好的区域,应逐步对客运班线实行公交化模式运营,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3.在客运量较少的区域,可允许企业实行长短结合,冷热结合或开行日班、隔日班、赶场班等方式运行农村客运班车。
4.通村车辆可根据客源情况,实行班车预约、包车等多种形式的运输服务,包车运输必须上报登记且在县境内实行无障碍通行。
5.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6.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行驶,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