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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自治县发展农村客运暂行规定的通知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自治县发展农村客运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农村客运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沿河自治县发展农村客运暂行规定

  为了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快推进农村客运网络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我县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发展农村客运工作的通知》(沿府办发[2010]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支持农业、服务农民、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宗旨,遵循“立足需求、合理布局,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集约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大力推动我县农村客运快速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繁荣农村经济提供优质便利的道路运输条件。
  二、工作目标
  (一)县城(和平镇)到各乡(镇)全部开通客车;中心场镇辐射范围内乡(镇)与乡(镇)之间开通客车;乡(镇)到行政村、行政村到行政村有条件的通行客车;基本形成完善的农村客运网络。
  (二)基本保证群众出行方便安全,努力提高农村客运的及时性、安全性、便捷性。
  (三)农村客运市场规范,市场秩序良好,经营者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无非法经营现象。
  三、部门职责
  为加强对我县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交通、安监、公安、运管、交警、公路等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客运领导小组,按照“政府领导、企业负责、行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县级人民政府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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