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住建部门要全面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
5.民政部门要做好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6.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救助工作。
7.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尾矿库区、废渣堆放点、采场和采空区的巡查及检测,特别要防止采空区、采场的高边坡、满载的尾矿库和废渣堆放点因强降雨等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
8.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公路交通畅通。
9.旅游部门负责制定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游客安全。
10.移民部门负责制定移民安置点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移民居住点移民安全。
11.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
12.国土部门要认真做好汛期地质灾害信息反馈和上报工作。要加强汛期前排查、汛期中巡查、汛期后复查工作并做好三个阶段的信息反馈和上报工作,严格执行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制度,使灾情能及时上传下达;同时要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灾电话(市政府报灾电话:0778-2111332,2289966),随时接受群众报灾。
(九)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有效减少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人为工程活动特别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种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监管,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防各类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承担工程治理。
(十)加快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加快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尽快达到"十有县"建设目标(即:一有组织机构,成立县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二有经费保障,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三有规划方案,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年度防治方案;四有防灾预案,制定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五有防灾制度,制定汛期值班、灾情险情速报、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等制度;六有宣传培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七有预警预报,组织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八有监测人员,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员,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九有预警器材,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安装简易监测仪器,配备预警工具;十有警示标志,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设有警示牌,贴有宣传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