⒎特殊补偿
(1)落实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根据《卫生部、民政局关于
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53号)精神,将儿童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治疗和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手术治疗按总医疗费用的70%予以补偿,但不再享受提高比例优惠政策。
(2) 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不全腹膜透析,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门诊费用比照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3)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限价包干补助。乡级平产按400元限价由“降消”项目补助;县级平产“降消”项目补助400元后剩余部分按住院标准补偿,县级剖宫产限价2200元包干,“降消”项目补助400元,新农合资金补助1800元;县外分娩“降消”项目按400元补助,剩余部分按照新农合对应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4)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56.5元,实行全额补偿。
(5) 完善外伤疾病住院补偿管理。患者因自身原因意外受伤(自骑机动车需提供驾照)、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须凭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证明,报县合医局按规定予以补偿;因交通事故受伤,凭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自负责任部分按规定报销,但两者之和不能超过医疗总费用。
(6)参加商业保险的,凭借保险机构结算单据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按相应比例进行结算补偿。
(7)二次补偿。由新农合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份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向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申报,决定是否组织实施。自负部分超过当年二次补偿基线标准的,按30%比例补偿,最高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
(二)封顶线
⒈一般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费用的,年累计报销封顶线调整为20000元;恶性肿瘤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费用的,年累计报销封顶线调整调整为50000元。
⒉县外二级及以上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发生费用的,年累计报销封顶线调整为10000元。
⒊儿童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治疗和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手术治疗,年累计报销补偿封顶线调整为10万元(达到封顶线的,仍可享受二次补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