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肾衰竭患者门诊透析治疗实行定点就诊定额结算管理的通知
(乌劳〔2011〕11号)
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肾衰竭患者透析治疗的准入、定点医疗服务和结算管理,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的负担,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医疗保险透析治疗费用管理及支付办法指导意见和我市新医改的要求,借鉴内地省市管理经验,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肾衰竭患者透析门诊治疗实行定点就诊、定额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慢性肾衰竭患者进行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须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进行审核认定,并由患者填写《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透析治疗审核认定表》,办理相关准入手续,享受门诊透析治疗的相关待遇。
二、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透析治疗准入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卫生局审核后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签订服务协议,可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透析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公布。
三、特殊慢性病肾衰竭患者可在具有透析治疗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透析治疗的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透析治疗费用单次结算范围。透析治疗费用结算范围指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透析治疗、透析监测和辅助检查用药费用。辅助检查用药应依据《药品目录》的规定,仅限治疗慢性肾衰竭必需的检查和药物。
五、透析治疗费用结算标准。透析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和规范收费。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和服务水平等因素,将透析治疗定额结算标准分为两档:三级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透析器(含可复用高通量透析器)的,每人每月最高按6325元标准结算;使用可复用低通量透析器的,每人每月最高按6000元标准结算。二级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透析器(含可复用高通量透析器)的,每人每月最高按5710元标准结算;使用可复用低通量透析器的,每人每月最高按5400元标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