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事前监督实行事前报告制,事中、事后监督实行专项报告制。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实施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前,应及时向常委会提出事前报告(议案)。
常委会对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开展事中、事后监督,其议题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常委会适时对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由常委会领导牵头,组织工作委员会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等具体实施。
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工作、提出调查报告。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的事前报告(议案)或专项报告,先送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初审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相应的重大事项文本、图纸(报审稿)等相关资料应当一并报送常委会审查。
第九条 常委会对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时,视其情况可以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重大事项的质询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一般由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经常委会会议审议认为,需要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需由常委会会议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报常委会会议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经有关程序报批形成的正式文本、图纸应及时向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常委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擅自作出的决定,予以撤销。
(一)不按规定提请审议重大事项的;
(二)不按规定提请审议即组织实施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执行情况的;
(四)不执行重大事项决定、决议,以及审议意见的;
(五)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情况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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