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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试行)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试行)
(2010年6月29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局性、根本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社会普遍关注,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有利于推动我县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为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

  (二)县本级和大龙经济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预算调整及决算,县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重点区域控制性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及修编;

  (四)重要产业规划及调整,重大环境敏感性产业项目布局及调整;

  (五)县对乡镇、大龙经济开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及调整;

  (六)县、乡(镇)政府机构改革;

  (七)推进依法治县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和规划;

  (八)未列入财政预算一次性追加100万元以上的支出,县本级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县本级人民政府负担的1000万元以上的负债;

  (九)资产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

  (十)本级政府自行推出的拟实施改革创新的重大改革方案;

  (十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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