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蚕桑生产遭遇恶劣环境引发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5.3 征用补偿

  蚕桑生产遭遇恶劣环境引发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损失赔偿

  蚕桑生产遭遇恶劣环境属于人为因素致使蚕桑生产环境存在或污染毒物、疫病等引发灾害事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技术咨询、鉴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妥善处理灾后损失赔偿事宜,确保社会稳定和产业健康发展。

  5.5 灾害保险

  鼓励蚕农积极参加蚕桑生产遭遇恶劣环境引发灾害事故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我市蚕桑生产遭遇恶劣环境引发灾害事故特点,创新开发蚕桑生产遭遇恶劣环境引发灾害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6 应急保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需要的桑苗、蚕种、肥料以及蚕桑生产机械设备、配件及耗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蚕区群众等工作。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与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蚕桑生产遭遇恶劣环境引发灾害预警标准

  8.1.1  Ⅳ级预警

  蚕桑生产遭遇恶劣环境引发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万元以上;或以自然屯为单位灾害涉及影响蚕农达到100户以上;或以行政村为单位灾害涉及影响蚕农达到500户以上;或以乡(镇)为单位灾害涉及影响蚕农达到1000户以上;或以县(市、区)为单位灾害涉及影响蚕农达到5000户以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