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现场处置
蚕桑生产遭遇恶劣环境引发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并及时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蚕桑生产恶劣环境引发的灾害,有关县(市、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汇同3名以上单数专家在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开展对蚕桑生产遭遇恶劣环境引发的灾害进行查验、抽样、封存、分析、评估、鉴定并及时指导蚕农实施救灾。
4.4 信息公布
蚕桑生产遭遇恶劣环境引发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5 应急解除或终止
蚕桑生产遭遇恶劣环境引发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启动应急响应的蚕桑生产遭遇恶劣环境引发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属市蚕桑生产遭遇恶劣环境引发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的应急响应,在市蚕桑生产遭遇恶劣环境引发灾害应急指挥部还未解除之前,县级蚕桑生产遭遇恶劣环境引发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终止响应的须经市蚕桑生产遭遇恶劣环境引发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意。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蚕桑生产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群众早日恢复正常的蚕桑生产。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蚕桑生产遭遇恶劣环境引发灾害造成的损失及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灾害发生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