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提供专项行动经费保障,积极开展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工作经费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保证环保专项行动的正常开展。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要按照国务院《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积极开展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县要建设重金属企业的水、气、渣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保证重金属防治示范工程的正常实施,确保重金属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三)加大部门联动,明确部门分工,各司其职。

  环保、发展改革、工信、监察、司法、住建、水利、国土、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进一步强化联合执法,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建立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信部门要切实发挥淘汰落后产能的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建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水利部门要合理调整水功能区划,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强化对入河(含水库)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部门要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加强固体废物填埋场用地的管理;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有关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理;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防范生产事故,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有色金属矿山尾矿库;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不得给未有或不完善环保手续的生产企业供电。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