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在2010年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重点防控类金属砷和铅、镉、铬、汞等重金属污染,特别把类金属砷和铅污染的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按照《广西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附件1)进行整治,加强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完善企业应急设施建设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或越权审批,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和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是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审批的若干规定,从审批源头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2.将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县作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建立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加密水质断面、空气质量和土壤监测频次,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设置环境预警处置系统,加强刁江等流域的环境预警体系建设。
3.将有色金属冶炼业、采选业、铅酸蓄电池作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所有废气、污水排放口至少进行半年一次监督性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分别于2011年7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将全市监测数据集中汇总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查处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三同时”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被地方政府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铅蓄电池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对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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