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1)生产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其缴费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维修更换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实际支出的1.3倍计算,一次性将10年的费用缴纳给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工伤人员工伤待遇。

  (2)国有困难用人单位难以一次性缴费的,其缴费标准仍按我市上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维修更换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实际支出的1.3倍计算,由用人单位提供不低于应缴纳费用总额的抵押担保并与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费协议后(最长不超过3年),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工伤人员工伤待遇。

  (3)用人单位参保实际缴费年限可以抵减上述规定一次性应缴纳费用的年限,执行日期截止为2011年12月31日。

  3.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向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清上述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后,按本条第(一)或(二)项规定执行。

  4.尚未参保的企业,要督促其依法参保缴费,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还要按我市上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维修更换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实际支出的1.3倍计算,一次性将10年的费用缴纳给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5.已实施关闭破产或者名存实亡无力缴费的困难企业,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

  (四)纳入统筹管理的程序

  1.个人申请、单位申报。老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持申请表格和规定的申报材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单位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审核确认,必要时可进行调查核实。

  3.劳动能力鉴定。已认定工伤并鉴定等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单位按工伤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由单位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现行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