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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1.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在职职工;

  2.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3.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属于本方案所称“老工伤”人员。

  (二)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和标准

  1.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维修更换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用人单位原发放标准发放。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护理费低于各县(市、区)发放相应护理等级最低水平的,按各县(市、区)发放相应护理等级最低水平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各县(市、区)发放相应供养人员最低水平的,按各县(市、区)发放相应供养人员最低水平发放。

  (2)“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维修更换费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前由用人单位自行发放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一律不纳入统筹管理范围。

  3.“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纳入统筹管理前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或拖欠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含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或补助金)。

  4.“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随我市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纳入统筹管理的资金渠道

  1.《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前发生的工伤人员(含“老工伤”人员),可按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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