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河池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河池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为彻底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切实保障好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资委 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44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务必在2011年5月15日前完成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已登记纳入的老工伤人员要在5月底前按规定核定待遇,及时足额支付待遇;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基本原则
按照“所在单位合理负担、工伤保险基金合理分担、确保工伤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由老工伤人员申请、所在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现工伤保险应保尽保。
三、具体办法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具体办法按《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河人社发〔2011〕69号)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内容为:
(一)老工伤人员的范围
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施行前(即2003年12月31日前,下同)发生工伤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所称的“老工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