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和晋职晋级法律必训、必考制度,确保领导干部专题法律学习每年不少于10次,建立完善法制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考试制度。
4.开展执法培训工作,制定岗位练兵活动方案。全面提升民警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达到公安部及自治区公安厅标准。培训对象突出基层一线民警,特别是基层所队科长,培训内容以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为主,民警每年脱产执法培训累计不少于15日,2011年年底前分级、分警种将公安部补充完善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部轮训一遍。
5.组织旁听庭审。每年组织民警参加旁听庭审5次以上,指导民警撰写心得体会。
6.组织指导民警执法资格考试。2011年完成对全市公安民警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确保执法岗位民警100%具备基本级以上执法资格,2013年年底前全市公安机关400名以上民警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80名以上民警取得高级执法资格。
7.积极鼓励民警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建立激励机制,确保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民警达到20名以上,2013年达到80名以上。对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民警要制定奖励政策并落实。
8.建立民警执法素质考试制度。制定民警执法素质考试办法,全面推行民警执法素质等级考试制度,使所有执法民警都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执法素质,为基层培养执法业务骨干,为公安部组织开展的执法资格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
9.强化中层领导办案。落实县级公安机关中层领导办案制度,每年开展1次以上中层领导办案评查活动,有效解决中层领导不办案、少办案的问题,提高中层领导办案水平。
(二)加强执法标准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执法操作精细化水平。
1.加强执法场所标准化建设。2011年,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全区公安机关执法场所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和《广西公安机关执法场所设置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场所按“六统一”标准进行建设;在全市所有基层刑侦部门建设人身安全检查室、询问室、讯问室、案情分析室、信息采集室、物证保管室、档案室等“七室”;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2.完善监管场所标准化建设。在全市所有看守所实行功能分区,根据监管工作环节和用房功能,分为监区、行政办公区、后勤保障区、执法办案区、群众办事区(接待受理中心)、民警生活区和军事管理区等七大功能区域。监区内功能用房应包括:过渡监室、未决监室、已决监室、收押提审值班室、安全检查室、医疗室、管教谈话室、禁闭监室、监控室、心理咨询室、留所服刑罪犯劳动技能培训室(区)、文体活动室(区、场)、文化教育室、图书室、浴室等;行政办公区功能用房应包括:所领导办公室、职能部门办公室、会议室、内勤文印室、档案室、电教演播室、警械武器库、机房、传达室等;后勤保障区功能用房应包括:在押人员伙房、民警食堂、物品储藏室、发配电房、食品仓库、车库或室外停车场等;执法办案区功能用房应包括:总值班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临时法庭、远程法庭、辨认室、驻所检察室、非涉案物品保管室等;接待受理中心区功能用房主要包括:财务接待室、收物接待室、所长咨询接待室、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网上远程视频会见室等;民警生活区功能用房应包括:民警备勤宿舍、民警浴室、民警文体活动室等。全市所有拘留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功能用房设置,划分为拘区、行政办公区、生活保障区、执法办案区、群众办事区(接待受理中心)等五大功能区域。拘留区功能用房内应设置:普管拘室、严管拘室、禁闭隔离室、管教(谈话)室、监控值班室、餐厅、大课教育室、图书阅览室、心理辅导室、远程视频会见室、健身房、劳动技能培训场所和室外活动场所等功能用房。用房紧张的拘留所,可设置多功能厅将多个场所(室)合并使用;行政办公区功能用房应包括:所领导办公室、职能部门办公室、会议室、内勤文印室、档案室、电教演播室、警械武器库、机房、传达室等;生活保障区功能用房应包括拘留人员伙房、民警食堂、民警备勤宿舍、民警浴室、民警文体活动室、物品储藏室、发配电房、食品仓库、车库或室外停车场等;执法办案区功能用房应包括:值班室、询问室、医疗体检室、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物品保管室;接待受理中心区功能用房主要包括:财务接待窗口、收物接待窗口、所长咨询接待窗口、拘留人员家属会见室和休息等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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