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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三)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切实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重要保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明确要求,今后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我市农村建设用地使用粗放,人均宅基地面积大。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试点,优化土地使用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推进农业规模集约经营和农民居住向城镇社区集聚,是促进集约集聚发展,拓展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空间的有效途径;是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既保护有限土地资源又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

  二、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努力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率。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在2011年底农村宅基地发证率达到80%以上; 2012年6月全面完成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宅基地发证率达95%以上。从2012年开始,基本做到宅基地登记发证实时变更,实现全市宅基地登记发证全覆盖。

  (二)逐步建立完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宅基地登记必须建立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利用已有的地形测量资料、大比例尺卫星遥感或正射影像图,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村居民点地籍调查,查清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打好基础。同时,要加强土地权属核查工作,对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资料进行全面核查,力争在2012年以前完成宅基地登记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等属性数据库,建成农村宅基地发证数据库,将宅基地调查登记成果统一纳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机制。要加强宅基地调查登记发证的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确保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农村宅基地凭证管理,建立宅基地审批与登记、农村分户与宅基地变更登记、农房拆迁与宅基地注销登记等的日常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宅基地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

  (四)完善政策,依法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认真总结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面的经验,围绕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和完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依法稳妥推进宅基地登记工作。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告、注册登记、核发证书、变更或注销证书的程序进行,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禁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对宅基地确权中碰到的问题应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切实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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