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01号)的要求,我市于2010年启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但由于部分县(市、区)多年未开展变更登记工作,中间变化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目前,各地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进展不平衡。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在1992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总登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
(一)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宅基地使用权证是颁发农村居民住房所有权证的必要条件,是土地征收(用)补偿、房屋拆迁安置的重要依据,是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实现农民住房转让、抵押、担保等行为的重要保障。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是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
(二)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保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查清每户宅基地的来源、位置、界线、面积和建设状况,依法妥善处理存在的各类问题,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将农户对宅基地的取得、占有、使用与处分等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是依法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