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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要保留项目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及相关图纸资料,账目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招投标合同、协议,项目竣工及后期管理等相关资料;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要保留收购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对住房保障机构的审核结果、轮候时间、配租方式、补贴金额及取消决定等有异议的,自收到通知起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通知起9O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机构要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如实申报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在2年内不再接受该家庭及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已骗取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机构要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该家庭及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五条 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1)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2)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3)提供虚假证明的;(4)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5)擅自改变划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土地用途的;(6)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六条 购买廉租住房可以用住房补贴(大龙社区用存量补贴)冲抵。

  第四十七条 购买的廉租住房在交清购房款后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并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在“附证栏”中应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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