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县人民政府或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

  第十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一)人均收入符合我县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含租赁公房面积)符合我县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

  (三)具有我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九条 居住危险房屋、集体宿舍,或借住办公用房等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房屋的,或承租私有房屋的,应视为无房户。

  第二十条 家庭成员中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本办法出台后迁入的家庭成员,在迁出地拥有其他住房或者正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不纳入迁入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 户口在我县,但三年或三年以上时间不在我县工作、生活的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原户籍在外县,迁入时间不足二年,且不在我县工作、生活的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要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按照逐级审核的原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受理机构)要做好保障对象资格初审的有关工作。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要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及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