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住房保障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并将下一年度的资金筹集计划和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同时报上级财政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机构要将财政拨付的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国土、住房保障机构和监察机关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和统一建设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方式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要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根据实际情况,条件允许下可以适当放宽。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