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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在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以户为单位,近期在人均建筑面积8-15方米范围内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今后再根据情况变化逐步调整。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管、民政、国土、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拟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和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机构制定,适时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廉租住房的房租近期按公有住房租金的标准50%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用于房屋的维修费。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的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第八条 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场平均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结合保障对象的收入等情况分类确定。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按使用面积和规定的租金标准计租。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不低于10%的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收取的租金;

  (六)出售廉租住房的售房收入;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按第九条筹集的廉租住房资金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支出按照相关机关批准的预算由财政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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