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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玉屏侗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促进和谐玉屏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含县城和建制镇,下同)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县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

  第三条 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是县人民政府的职责。要在国家和省、地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玉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住房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建设、国土、城管、审计、税务、统计、物价、编制、人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出售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相结合。

  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在廉租住房紧缺时,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出售廉租住房:是指在保障对象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时,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以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公有住房出售给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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